金融詐騙辯護

當前位置 /首頁/刑事辯護/金融詐騙辯護/列表

信用卡詐騙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信用卡詐騙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律師解析:信用卡詐騙罪立案條件是:
1、使用偽造信用卡、騙領信用卡、作廢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超過五千元的;
2、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超過五萬元的。
3、但是,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至五十萬元,公訴前全部歸還或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因信用卡詐騙受到超過兩次處罰的除外。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十九條
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但是,因信用卡詐騙受過二次以上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