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措施

當前位置 /首頁/刑事辯護/強制措施/列表

2021年檢察院是否批捕的決定

2021年檢察院是否批捕的決定

檢察院是否批捕的決定

檢察院是否批捕的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在中國,逮捕的批准(決定)和執行是分開的,

1、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提請同級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再由自己執行逮捕;

2、檢察院立案偵查(主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罪的案件)的案件,由檢察院內設的反貪局或瀆偵局提請檢察院內設的負責審查逮捕的部門(一般是偵查監督科【處】)以檢察院名義“決定逮捕”,然後交同級公安機關執行;

3、人民法院對於受理的刑事案件(包括公訴或自訴),認為需要逮捕的,由刑事審判庭提出意見,報主管院長同意後,可以“決定逮捕”被告人,再交同級公安機關執行;

4、另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規則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規定,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逮捕的,審查逮捕部門應當將逮捕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送交偵查部門,由偵查部門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執行”,因此,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賦予了檢察院對自行偵辦的案件決定逮捕後的協助執行逮捕權。但關於“協助執行逮捕”如何理解,司法實踐中就見仁見智了。通常的做法是檢察官憑本院的逮捕決定書到同級公安機關領取逮捕證,然後帶領本院司法警察將犯罪嫌疑人緝捕到後,交看守所羈押。

人民檢察院的逮捕決定期限問題

1、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應當在審查逮捕部門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後的七日以內,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應當在審查逮捕部門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後的十五日以內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是否逮捕,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

2、區別檢察院 公安刑拘期限 7日 7日或30日(流竄、多次、結夥作案)批捕期限 7日、15-20日 一樣批捕前總共刑拘期限 7 7=14日 7 7=14日或7 30=37日。

在中國逮捕和批捕的執行是分開的,不是一起的,批捕命令是由檢察院決定的,只有檢察院下達了批捕命令,公安機關才可以進行逮捕。批捕和逮捕也是有一定的時間期效的,如果超過時間期限,必須立即放任,如果不進行放任是違法的行為。

TAG標籤:批捕 檢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