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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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的釋放時間是什麼時候?

一、拘留的釋放時間是什麼時候?

拘留的釋放時間是什麼時候?

要看拘留所的具體規定,有的拘留所是上午放人。幾點進幾點出對於小型拘留所也許可行,但是對於每天進出好幾十人的大型拘留所沒有辦法執行的,而且拘留一般都是晚上送來的多,晚上甚至深夜放人也容易造成其他危險。執行比較靈活的拘留所,一般選擇在白天。

刑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被刑事拘留後該怎麼辦

第一、公安機關或檢察院若對您親友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話,依據法律規定,傳喚或拘傳一般不能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或拘傳變相羈押。若是是刑事拘留了,除三類案件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外,應該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員的家屬或單位。

第二、近親屬有知情權。無論是電話通知還是郵寄的刑事拘留通知書,您可以向辦案人員瞭解涉嫌罪名以及關押看守所地點等等具體情況。

第三、若是被刑事拘留了或被批捕了,只有律師可以會見。依據現有法律,家屬或朋友不能會見犯罪嫌疑人,只有到法院開庭才能見到。這期間,只有委託律師進入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律師可以進入看守所瞭解下列情況:您的親友是否被刑訊逼供、是否被同監所的犯人欺負或虐待、為其提供法律提問與幫助、瞭解涉案罪名與案件相關情況、反饋家人朋友的掛念與希望知道的情況、以及其在裏面的狀況、代為取保候審、代為申訴或控告等等。

無論對親友還是對被抓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來説,第一時間找律師介入最有利於保護其合法權益。

刑事拘留最多幾天

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對於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3日。對於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61條和第132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拘留後的公民在刑期到臨的時候就會面臨着從拘留所釋放的情形,但是很多為了迎接的家屬可能因為不能確定釋放的時間而可能錯過,但實際上拘留的釋放是有嚴格的規定的,所以具體的時間還是需要看具體的拘留所的詳細規定,但是一般還是白天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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