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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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留置權算刑事強制措施嗎

是。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
拘傳是刑事強制措施中最輕微的一種。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由於拘傳對人身自由限制的強制性相對較弱,但又可以依法強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因此,對於不宜採取逮捕、強制措施而又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採取拘傳,使其到案接受訊問。這樣,既可以儘可能少的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又可以達到訊問的目的。是通知沒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自行按照指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行為。
拘傳和傳喚雖然都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但卻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行為。拘傳是直接強制犯罪嫌疑人到達特定地點接受訊問;傳喚則是通知犯罪嫌疑人自行按照指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接受訊問,它本身是通知的性質,其強制性沒有拘傳直接,因此,傳喚不是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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