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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被批捕受害人應該怎麼做?

犯人被批捕受害人應該怎麼做?

一、犯人被批捕受害人應該怎麼做?

犯人被批捕後,受害人如果想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是積極向公安機關提供犯人的犯罪證據,以使犯人受到應有懲罰。在我國,各級法院審理案件以起訴作為審判前提條件。如果沒有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就沒有法院的審理。刑事自訴,根據《刑事訴訟法》112條規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在我國,各級法院審理案件以起訴作為審判前提條件。如果沒有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就沒有法院的審理。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

二、起訴條件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59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適格的自訴人

在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範圍內,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以及由於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

自訴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由於自訴人的起訴而引起,對於自訴案件,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沒有公安機關的偵查和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自訴人起訴時應明確提出控訴的對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確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訴案件不能成立。自訴人起訴時還應提出具體的起訴請求,包括指明控訴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種刑事責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還應提出具體的賠償請求。

(三)屬於自訴案件範圍

即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三類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確定的具體的自訴案件。

(四)被害人有證據證明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訴必須有能夠證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證據。

(五)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自訴人應當依據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地區管轄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在我國港、澳、台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我國港、澳、台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港、澳、台同胞告訴的,應當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證明。

對於犯罪情節較輕微了的案件,犯人被逮捕後,公安機關一般不會通知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想要犯罪嫌疑人賠償自己的損失,包括財產損失精神損失,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並邀請律師,同時準備好必要的、充分的證據,以挽回自己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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