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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有權力不批捕嗎?

檢察院有權力不批捕嗎?

一、檢察院有權力不批捕嗎?

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不批捕,不等於不追究刑事責任,法律沒有規定受害人在這方面的行使的權利。

逮捕是檢察院、法院批准或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1、檢察院不批捕,就無法通過公安、檢察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2、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3、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追究被告的民事賠償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檢察機關認為證據不足,要將案卷返回公安機關補充證據,公安機關補充證據後再次把案卷呈報檢察機關,待檢察機關批准。公安機關不可以直接起訴。另外公安機關有對案件嫌疑人給予拘留、取保候審的權力,但要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不可以超期羈押。

綜上所述,檢察院是可以不進行批捕的,如果不批捕,並不是説明其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責任,可以由其他的部門進行逮捕,比如公安部門。批捕以後就要開始進行審查,如果在某個時間內沒有進展,而無法定罪,則可以對其進行取保候審,如果有嫌疑則需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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