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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拘留人的時間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法院拘留人的時間規定是怎麼樣的

法院拘留人的時間規定是怎麼樣的

司法拘留是沒有時間次數的限制的。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司法拘留,不超過15日為限。司法拘留法律沒有規定次數限制。但司法慣例認為,同一行為一般只給予一次司法拘留。

如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沒有新的情節,法院一般不再司法拘留,但是刑法上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如果有不同的情節,可給予多次司法拘留,每次不超過15日。

如第一次拒不申報財產,第二次毆打執行人員,第三次轉移法院查封財產,則可分別司法拘留。對司法拘留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但複議不停止執行。

二、司法拘留的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拘傳應當發拘傳票。”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8條規定:“執行人員執行公務時,應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按規定着裝。”

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中:(七)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

5、《人民法院執行員職責》規定:“執行員採取執行措施,應當依法定或規定程序辦事,履行法定手續和採取合法措施,做到依法、文明執行。” “執行員憑完備手續經批准,可以對妨礙執行的有關責任人,實施拘傳、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進行拘留,人民法院也是可以拘留的。但是拘留有法定的拘留時間,在法定的拘留時間之內如果沒有找到嫌疑人違法的行為,公安機關或者是人民法院需要對嫌疑人立即釋放,如果有證據證明嫌疑人違法需要走司法程序進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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