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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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視居住要不要開庭?

一、被監視居住要不要開庭?

被監視居住要不要開庭?

監視居住只是刑事強制措施種的一種,是針對案情相對輕微,嫌疑人主觀惡性較小,採取監視居住不會再對社會造成危害的犯罪嫌疑不採取關押的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如果司法機關認為,被監視居住的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可以決定不追究刑事責任。但這中可能性一般比較小,通常情況下都是需要起訴到法院要開庭的。

二、適用條件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並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三、規定

新《刑訴法》第七十五條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當公民做出了任何的違法行為後,也是會受到司法機關的調查和處罰,如果已經充分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時,是可以向檢察院申請逮捕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監視居住的條件時,也是可以向司法機關提交監視居住的申請,同時不得作出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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