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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前羈押的期限是怎麼限制的

審前羈押一般都是指在對刑事案件進行申請之前,出於對案件偵查的需要,而依法對嫌疑人採取的強制措施,主要指都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畢竟此時尚未定罪,因此也不宜長時間進行羈押,因而我國對審前羈押的具體期限作出了限制,那究竟審前羈押的期限是怎麼要求的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解答疑惑。

審前羈押的期限是怎麼限制的

一、審前羈押的期限是怎麼限制的

有的時間限制的, 審前羈押:37天 7個月 6.5個月 x:

(一)拘留的最長期限:1、一般:14天;2、最長:37天;

(二)偵查羈押期限:1、一般:2個月。2、最長:7個月 x天

一般2個月 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級檢察院批准1個月 《刑訴》第一百二十六條(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級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經省級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經最高檢報請全人常批准延期審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看,拘留羈押期限最長為一個月零七天,偵查羈押期限最長為七個月,審查起訴羈押期限普通情況下,一般為一個半月,需要補充偵查的,最多延長兩個月。一審羈押期限一般為一個半月,最長二個半月。

所以,一般情況下,一個犯罪嫌疑人從被拘留開始到一審判決的羈押期限最長為十四個月零七天。

如遇到改變管轄等特殊情況,從被拘留開始到一審判決的極限羈押期限為三十六個月零七天。

二、被告人羈押期間工資處理

(一)檢查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決定不起訴的,如被告人原系國家職工,其工資問題可按下列原則處理:

1.被告人未受到勞動教養或治安處罰、原所在單位也未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由原所在單位補發其羈押期間的全部工資;

2.被告人未受到勞動教養或治安處罰,原所在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其羈押期間的工資由原所在單位酌情決定減發或不發;

3.被告人受到勞動教養或治安處罰的,其羈押期間的工資不予補發。

(二)檢察機關決定免予起訴,是指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因此,被告人如果原系國家職工的,其羈押期間的工資不應補發。

[參見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等四部門關於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勞動人事部《關於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免予起訴的原國家職工的被告人羈押期間工資是否補發的問題的答覆》的通知(1986年3月25日 [86]滬檢辦字第25號)]

不管具體採取的是哪種刑事強制措施,此時都是需要嚴格按照法律中的規定來進行操作的,羈押的程序要合法,同時要求滿足了羈押的條件,當然在羈押的期限上面,也是不能有超期羈押的情況出現,否則就是對嫌疑人人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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