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相當於認罪嗎?
一、取保候審相當於認罪嗎
取保候審不相當於認罪,取保候審只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強制措施,在取保候審期間不會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以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發生社會危害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取保候審的流程
1、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刑事拘留期間取保候審的,應該在不同的階段提出申請,偵查階段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起訴階段向檢察院申請取保,審判階段向法院取保。申請取保要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由家屬或者律師申請。如果申請通過,一般要財保或者人保,如果財保直接交保證金,人保要找條件合適的保證人,人保財保只能擇一適用。
2、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3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第71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取保候審不想當於認罪。因為就算嫌疑人沒有認罪,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的。申請之後檢察院和法院會對申請進行審批,如果批准的就可以離開了,如果沒有批准的也會告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