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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司法鑑定注意事項有哪些?

精神司法鑑定注意事項有哪些?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精神病人不承擔刑事責任,在實際案例中,精神病人是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並不少。司法機關為了確保公正審理,往往會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其進行精神疾病司法鑑定,這種鑑定關係到案件的走向,所以一定要慎重。那麼精神司法鑑定注意事項有哪些?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具體瞭解下吧。

一、精神司法鑑定注意事項有哪些?

在對精神障礙患者進行一般民事行為能力評定時,在應用上述原則時,需要注意:查清患者目前所處精神障礙的疾病階段,因為這是推定式判斷的重要依據;分析目前疾病症狀對整體精神功能的影響,特別是在疾病的發展階段,因為精神障礙患者即使在疾病的發展階段,也並非對周圍環境中發生的事物都完全喪失辨認和處理能力。有時評為限制行為能力更為有利,有利於保護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在此情況下,如果該患者涉及具體某一民事行為時,依《民法》十三條規定而再行鑑定,確定此時患者是否能夠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評定中要注意區分生活事件的心理刺激因素的強弱,有些是在受到明顯而強烈的心理刺激後出現精神障礙,有些刺激因素並不強烈,為一般性的、人們經常遇到的心理刺激因素;有一些看似心理刺激因素的生活事件其實是患者病態行為的結果,是患者對環境適應不良的結果;有些患者在明確的心理刺激因素作用下起病,但距離患者起病時間較遠,其生活事件與起病缺乏明確的時間關聯。另外,在鑑定中要注意對心理刺激因素進行具體分析,有些是評定某單一的心理刺激因素與精神障礙的起病的關係;有些是評定同時幾個互不相關的心理刺激因素與精神障礙起病的關係;還有些是評定同時幾個互為的因果關係與精神障礙起病的關係,對於這些,在鑑定實踐中我們要有區別對待。

二、精神司法鑑定的方式有幾種?

1、門診鑑定。被鑑定人在精神病院的門診、在公安或司法部門中的法醫精神病檢查室中進行的精神鑑定。

2、鑑定人外出鑑定。鑑定人到被鑑定人所在地,如監獄、拘留所等,對被鑑定人進行精神檢查後,作出鑑定。

3、住院鑑定。即被鑑定人住到特定的精神病鑑定機構內,禁止會客,進行全面的檢查和連續不斷的觀察。有條件的地方,在被鑑定人的房間內可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記錄系統,這樣便於更好地觀察、記錄被鑑定人的情況,能及時正確地作出鑑定結論。住院鑑定同門診鑑定或外出鑑定相比,它的資料更全面,結論更可靠。但需要有一定的住宿和觀察條件,受到人力和財力的限制。對精神病症狀不典型及有偽裝精神病嫌疑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應進行住院鑑定。

4、缺席鑑定。在被鑑定人不在的情況下,僅根據書面及相關的旁證材料作出精神病鑑定。一般在被鑑定人死亡、失蹤、出國等不得已的情況下采用。在司法實踐中,缺席鑑定比較少見。

由此可見,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的方式有很多,可以安排在門診鑑定,也可以住院鑑定。鑑定機構一定要把握好精神司法鑑定注意事項,嚴格按照鑑定原則評定。對於精神疾病的鑑定,要考慮發病機理、發病誘因等因素。另外,做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應該確保三名鑑定人員在場,防止出現瀆職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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