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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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幾次才判定出結果?

司法鑑定幾次才判定出結果?

一、司法鑑定幾次才判定出結果

鑑定次數沒有限定的。只要有一方不服鑑定結果,可以提起重新鑑定申請。但是否准許,由法官決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鑑定材料;

2、原鑑定項目有遺漏。

第三十二條 補充鑑定可以由原司法鑑定人進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鑑定人進行。補充司法鑑定文書是原司法鑑定文書的組成部分。

二、何時會增加鑑定的次數

(一)補充鑑定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根據委託人的請求進行補充鑑定:

1、委託人增加新的鑑定要求的;

2、委託人發現委託的鑑定事項有遺漏的;

3、委託人在鑑定過程中又提供或者補充了新的鑑定材料的;

4、其他需要補充鑑定的情形。

補充鑑定是原委託鑑定的組成部分。

(二)重新鑑定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1、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2、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3、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4、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

三、關於鑑定終止

第二十七條 司法鑑定機構在進行鑑定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鑑定:

1、發現委託鑑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2、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不真實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因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鑑定材料耗盡、損壞,委託人不能或者拒絕補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鑑定材料的;

4、委託人的鑑定要求或者完成鑑定所需的技術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鑑定能力的;

5、委託人不履行司法鑑定協議書規定的義務或者被鑑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6、因不可抗力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7、委託人撤銷鑑定委託或者主動要求終止鑑定的;

8、委託人拒絕支付鑑定費用的;

9、司法鑑定協議書約定的其他終止鑑定的情形。

終止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託人,説明理由,並退還鑑定材料。

終止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根據終止的原因及責任,酌情退還有關鑑定費用。

為了公平起見,沒有設置申請申請鑑定次數的上限,鑑定人有異議、有理由證明鑑定結果有問題的,都可以提出再鑑定要求。可能會遇到部分機構不專業、操作不當、人員未迴避的情況出現在過程中,此時也可進行申請。除了鑑定方、委託人的問題之外,其他情形也可能造成終止,從而增加鑑定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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