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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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予監外執行交接手續如何辦理?

暫予監外執行交接手續如何辦理?

一、暫予監外執行交接手續如何辦理?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對於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看守所可以將有關情況通報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並在交付執行前作出是否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寫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通知罪犯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派員辦理交接手續,並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抄送罪犯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在交付執行後的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對於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機構,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並遵守有關的規定。

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特殊情況,不適宜在監獄或者拘役所等場所執行刑罰,暫時採取不予關押的一種變通執行方法。

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象,是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二、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情形是什麼?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即必須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上述第2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於犯罪行為人來説,監外執行屬於一種比較特殊的刑事處罰的執行方法,其特殊之處在於不需要在監獄內服刑,可以在監獄外服刑,在司法實踐中,犯罪分子要想監外執行的,此時是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