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當前位置 /首頁/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列表

對於量刑和實判有什麼區別?

一、量刑和實判有什麼區別?

對於量刑和實判有什麼區別?

量刑和實判的區別主要在於適用的階段不同,量刑是對犯罪分子判處的刑罰進行考量,而實判是指經量刑後作出的判決,兩者是屬於判刑的不同階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二、《刑事訴訟法》對於判刑的具體規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對於量刑和實判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量刑結果和判決程度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TAG標籤:實判 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