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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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要求是什麼?

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要求是什麼?

一、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要求是什麼?

審查逮捕階段可以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構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構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構。

審查批捕階段補充偵查的時限一般是一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構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二、補充偵查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構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構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這既指退回公安機構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中決定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

三、刑事案件補充偵查有哪些規定?

(一)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1、補充偵查的形式。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構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構提供協助。

2、補充偵查的期限和次數。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這既指退回公安機構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中決定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

3、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案件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1)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人民檢察院應當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構提供協助。對公訴人在庭審過程中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而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一該建議以兩次為限。

(2)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有關理由,並作出是否退回補充偵查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在審查批捕階段,犯罪證據不足的可以補充偵查,補充偵查的期限是一個月,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後,需要在一個月內偵查完畢,補充偵查有一定的時間限制,超過兩次補充偵查的,需要做不起訴處理,補充偵查即可以使退回公安機構偵查,也可以是由檢察院自行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