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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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方向盤判刑依據是什麼

一、搶方向盤判刑依據是什麼?

搶方向盤判刑依據是什麼

搶奪方向盤的判刑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搶奪方向盤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其主要規定乘客向駕駛人員實施“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等嚴重危害性的暴力干擾行為,無論是否造成嚴重的後果,都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我國刑法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穀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築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國刑法確立了科學嚴密的犯罪體系和刑罰體系。在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方式上,需要區別對待,根據具體情況,適用輕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更好地維護公共安全。另外,按照法律中的規定,只要是已滿16週歲,並且同時就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那麼就是可以認定構成此罪的。

二、司法實踐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現在:

(一)以私設電網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私設電網,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任何個人、單位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架設電網,否則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同時,私設電網也是一種危險方法,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種行為,無論是從主觀方面還是從客觀方面,都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二)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種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往往是出於故意。這種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的危害性相當,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此外,刑法中規定醉酒駕駛並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三)以制、輸壞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制、輸壞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這種行為,行為人在主觀上屬於故意,目的往往是牟取非法暴利或者報復社會,其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四)以開槍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向人羣開槍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種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屬於故意,目的往往是報復社會或者尋求新奇刺激而向人羣開槍射擊。這種行為,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其實,在很多國民身上不僅是看不到所謂的社會責任感,因為這些人都根本沒有做人的底線,否則的話,也不可能因為自己坐過了站或者駕駛員的一句無心之話就去搶奪方向盤。不管搶奪方向盤有沒有造成任何的後果,只要有搶奪方向盤就會被判刑,行車安全不能依靠駕駛員一個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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