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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判了緩刑羈押的怎麼算

一、犯罪嫌疑人被判了緩刑羈押的怎麼算?

犯罪嫌疑人被判了緩刑羈押的怎麼算

判決緩刑的考驗期應該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前曾否羈押,與緩刑期間起算的問題無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緩刑的適用用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三、緩刑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因為被判了緩刑的罪犯,最起碼在緩刑考驗期間是不需要到監獄當中服刑的,而且緩刑實際上已經對當事人從輕處罰了,如果在緩刑期間違反規定又被收監執行的,之前被羈押的時間可以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