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團伙作案能判緩幾個人
一、一般團伙作案能判緩幾個人
根據實際情況判斷。具有緩刑適用情形的,可以宣告緩刑。積極賠償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雖然不是緩刑必備條件,但會增加宣告緩刑的可能。
《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緩刑考驗期的期限如何計算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訴或者抗訴後,經二審維持原判的,則應從二審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進行考察,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如果一審宣判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待判決生效後再依法交付考察。
1、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為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於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
2、緩刑考驗期也不能短於原判刑期,這樣不利於充分發揮緩刑的作用;
3、緩刑考驗期,説明對判緩刑的犯罪分子並非免除刑事處罰,是否不執行刑事處罰,取決於犯罪分子在考驗期的表現,如果表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原判決的規定,撤銷緩刑,執行刑罰;
4、緩刑考驗期間的時間起算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由於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期,所以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期考驗期。
我國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有兩種:
1、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2、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對於量刑在三年以下或者是被判拘役的犯罪分子是有機會宣告緩刑的,因此在團伙犯罪當中,如果符合緩刑條件,那麼都有機會宣告緩刑。但是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社會上會有一段時間的考察期限。如果是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考察期限一般在兩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考察期限從判決生效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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