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請監督中的筆跡鑑定可以申請嗎?
一、民事申請監督中的筆跡鑑定可以申請嗎?
民事訴訟可以申請筆跡鑑定,具體的提出鑑定請求的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
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二、申請筆跡鑑定程序有什麼?
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申請方需提供鑑定的檢材及對比樣本(需經對方質證),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鑑定即可。具體程序如下:
1、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
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鑑定的樣本;
3、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
4、鑑定機構接收後鑑定申訴後,憑藉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鑑定意見;
5、雙方當事收到鑑定意見後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注意:申請筆跡鑑定並不一定需要當事人雙方都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民事申請監督中的筆記鑑定是可以進行申請的。但需要申請的同時也需要繳納相應的鑑定費用,因為只有沒有被修改過的筆記才能夠作為證據使用,所以在案件糾紛審理期間有任何異議,都可以向法院進行提及申請。但若是申請鑑定的話,需要雙方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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