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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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開辦學校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一、非法開辦學校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非法開辦學校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非法開辦學校的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分立、合併民辦學校的;

(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三)發佈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二、其它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五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社會組織和個人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的民辦學校條件的,可以補辦審批手續;逾期仍達不到辦學條件的,責令停止辦學,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非法開辦學校的行為對社會的教育環境造成了嚴重的破壞,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犯罪事實後果的,如不法分子利用非法手段開辦學校的行為已經涉及到造成了違法犯罪的,是可以對學校的主要人員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