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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警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襲警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襲警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

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實施下列行為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定罪從重處罰:

1、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2、實施打砸、毀壞、搶奪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雖未實施暴力襲擊,但以實施暴力相威脅,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醉酒的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

教唆、煽動他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或者為他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提供工具、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對襲警情節輕微或者辱罵民警,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依法從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確立“襲警罪”,提高刑罰區間,正是為了解決公安民警在執法執勤中遭遇阻撓執法、暴力抗法等問題,最終更好地維護人民羣眾利益。

二、襲警行為有哪些?

1、直接攻擊警務人員

此種情形為妨害公務案件中最常見者,主要表現為:嫌疑人對執行公務人員拳打腳踢直接實施暴力,導致執法人員身體不同程度受損的後果。除了踢打行為,抓扯甚至推搡行為一般也視同暴力行為,只是程度上較踢打輕一些而已。雖然曾經一度將構成輕微傷作為本罪的入罪標準,目前標準是:是否涉嫌襲警罪,並不以警務人員所受的傷構成輕微傷為前提。換而言之,即便並不構成輕微傷,也可能涉及妨害公務罪。

2、攻擊警務人員

因警力不足緣故,各辦案單位往往配備為數不少的輔警人員配合執法,法律層面輔警並不能單獨執法,但作為警務輔助人員可協助。對於攻擊警務輔助人員的行為,情節嚴重的,也可認定為妨害公務罪。

3、衝撞執法設施

該類案件,多發生在交通警察設卡檢查酒駕過程中,嫌疑人多因自身喝酒後駕車、本身其從事非法營運擔心受罰而為之, 殊不知可能會觸犯其他罪責,多表現在衝撞設卡使用的租車器、路障設施及公務車輛等。

4、暴力威脅執法人員

除了直接使用暴力以外,以暴力相威脅同樣可能涉嫌妨害公務,但對於威脅的手段和方法,雖然未見司法解釋予以明確,但毫無疑問均需要達到一定危險程度,對執法人員身體健康權具有一定現實危險。

那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可能對於襲警罪並不是特別的瞭解,目前我們國家關於襲警罪已經有了非常明確的規定,也就是單獨設立了相關的罪名,比如説按照襲警罪來進行單獨處罰。同時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襲警行為也有相關的司法解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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