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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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轉自訴案件立案標準是什麼?

1、必須是侵犯人身或者財產權利的犯罪

公訴轉自訴案件立案標準是什麼?

刑法》規定了四百多個罪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犯罪只有四十多個。絕大部分犯罪只有檢察院才能起訴,公民個人起訴法院不予受理。

2、必須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規定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未達到法定年齡的人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不認為是犯罪,精神病人實施的犯罪行為不構成犯罪。

3、起訴的人必須是被害人

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可以是被害人,也可以是其他知情人。法院不接待報案人、舉報人,只接待被害人。被害人不起訴,其他人要求起訴的法院不受理。必須有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據。

4、被告人的信息必須準確

有人到法院起訴,公安局不給立案,要求法院立案。法院會問你被告人的姓名、年齡、住址、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等信息。一樣説不上來法院就不能立案。法院沒有義務幫你查找罪犯、抓捕罪犯。就是自訴人準確説出被告人的住址和身份證號,法院發出傳票無人接收,法院也會讓自訴人撤訴,法院不能發通緝令。

5、被告人的犯罪證據必須確實充分

公安局不立案、檢察院不起訴,往往是擔心犯罪證據不確鑿充分,法院會做無罪判決。被害人不可能收集到比公安局、檢察院更多的證據,被害人的法律水平和出庭經驗也不可能和辯護律師相比。被害人自訴的案件勝訴率很小。

關於公訴案件轉成自訴案件的管轄並沒有什麼特別的規定,同級別的人民法院有權力管轄這類案件,並且公訴轉成自訴的案子也特別的簡單。而且法律上對公訴轉成自訴也有着非常嚴格的條件限制,這種案子都是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後受害人自己起訴的。

公訴轉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受理。

如果是自訴案件可以撤回起訴。但如果是公訴案件就不能了,只有檢察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和法律的規定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等。比如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的,已過時效的等。公訴轉自訴案件並不就代表其不用接受刑事責任了,受害者還是可以前往法院提起自訴,使其承擔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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