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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立案量刑標準

四川省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立案量刑標準

四川省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立案量刑最新標準(2020)(刑法143條)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食品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2.屬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製品的;

3.屬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食品的;

4.嬰幼兒食品中生長髮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5.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或者超範圍濫用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立案追訴。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或者超範圍濫用添加劑、農藥、獸藥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立案追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三年至七年:

1.屬“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1)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

(2)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3)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4)造成10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2.屬“其他嚴重情節”的:

(1)生產、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的;

(2)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3)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嬰幼兒食品的;

(4)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後果特別嚴重”,刑期七年以上或無期: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造成10人以上輕傷、5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4.造成30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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