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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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一定不會坐牢嗎?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一定不會坐牢嗎?

一、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一定不會坐牢嗎?

並不意味着一定不會坐牢。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輕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輕度精神病、精神發育不全、神經官能症及病態人格的精神障礙者。對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進行刑事處罰,既不同於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於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對刑事案件被鑑定人行為能力的評定的內容是什麼?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經鑑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訴訟權利的,為無訴訟能力。

2、控告人、檢舉人、證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實的證言,經鑑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對客觀事實的理解力或判斷力的,為無作證能力。

3、被鑑定人是女性,經鑑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權遭到侵害時,對自身所受的侵害或嚴重後果缺乏實質理解能力的,為無自我防衞能力。

4、被鑑定人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者被裁決受治安處罰中,經鑑定患有精神疾病,由於嚴重的精神活動障礙,致使其無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為無服刑、受勞動教養能力或者無受處罰能力。

在當時醫學不發達的時代,人們對精神病的判斷往往侷限於這樣的觀念:精神病人就是指完全喪失了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人,否則,就不是精神病人。因此,不認為精神病人與正常人之間存在一種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然而,科學的發展使人們逐漸認識到,簡單地把精神病人劃分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者和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者是不科學的。

刑事責任能力和刑事訴訟行為能力是性質不同的兩個概念,其功能也不相同,不應簡單的以責任能力鑑定代替訴訟行為能力鑑定。刑事被告人的訴訟行為能力,是指被告人能夠正確認識自己在刑事訴訟中所處的法律地位,並在意識力和意志力的支配下自覺地行使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和其他訴訟行為的能力。

如果在一起刑事案件當中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會在原有處罰的基礎上從輕處罰或者免予處罰,但這需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程度來決定,並不意味着患有精神病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就一定可以不用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