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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怎麼判?

一、新刑法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怎麼判?

新刑法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怎麼判?

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各級政府主管人員、土地、規劃管理工作人員。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情節嚴重,是指造成大量土地被非法徵用、佔用,大量可耕地荒蕪或被毀的後果。

二、非法佔用土地罪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1、對象要件,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機關的正常活動和國家其他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2、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

3、主要部件,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指各級政府主管人員、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部門的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主觀上必須是故意的,即行為人知道自己的徇私舞弊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知道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並對這種後果持希望或放任態度。

非法佔用土地罪的既遂犯,是需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認定非法佔用土地罪是要滿足犯罪的構成要件,在客觀方面需要有虛思無弊,濫用職權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於土地的管理規定,犯罪的主體具有特殊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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