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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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4個月拘役再判緩刑怎麼執行?

簡單的説,就是在判決後的4個月內不再犯罪,原來判決的那4個月拘役就不去坐牢了。如果在這4個月內的考驗期內再犯罪,就會和新罪一塊合併處罰。

緩4個月拘役再判緩刑怎麼執行?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法律分析: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緩刑:

1. 犯罪情節較輕;

2. 有悔罪表現;

3.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刑法》

(1)第76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77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2)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3)第69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如果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並不是非常嚴重,那麼法院將會對其進行判處緩刑,緩刑是不用進行坐牢,只需要按照規定到指定的派出所進行報道即可。具體還需要根據法院的實際判決來進行確定,如何進行執行。並且如果在緩刑期間有犯新罪的話,那麼新罪就罪一併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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