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以後被判拘役由誰執行?
1、取保候審後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的,判決生效後10日內移送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2、《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二、拘役的特徵有哪些?
1、拘役算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中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2.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為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由於拘役剝奪犯罪人的自由,所以與管制具有明顯區別。由於拘役是刑罰方法,所以它與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屬性、適用對象、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序、適用期限上都有明顯區別。
4.拘役通常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所以拘役通常都是由公安機關執行的。當事人如果是在取保候審,被判處具體的刑罰那麼在取保候審結束之後就必須要執行刑罰,通常拘役都是一種強制短期剝奪人身自由的刑事處罰,只要是被判處了拘役,公安機關會將犯罪分子押往最近的看守所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