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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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外省判刑在哪裏坐牢?

犯罪嫌疑人外省判刑在哪裏坐牢?

外地判刑採取就近收監執行原則。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對罪犯的執行一般採取就近收監執行的原則,即無論户籍地是哪的,只要在判決地被判決後,就依判決地附近的執行場所收監執行。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居住地應當申請得到考察機關的批准。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從刑事拘留到最後的判刑,所需要的時間一般是七個月左右,但因為這期間會有各種各樣的情況出現,所以在特殊時候也許從刑事拘留到最後的判刑的時間會很長。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對拘留、逮捕、一審以及二審等的期限規定,我們計算出從拘留到判刑一般是7個月左右,而最長可以近16個月(也許更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