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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變造身份證件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中國對變造身份證件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中國對變造身份證件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變造身份證件罪的犯罪分子,適用的量刑處罰標準為: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居民身份證管理制度。身份,表明一種關係,即與其他人或組織之間的關係;居民身份,則表明其與國家、一定的地域和行政管轄範圍存在的確定的聯繫,因而國家通過居民身份證制度來使這種關係形式化,從而公民在辦理涉及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等權益的事務時,居民身份證能起到證明身份的作用。隨着經濟的發展,人口的流動日益頻繁而呈規模化的趨勢,居民身份證制度的作用顯得尤為重要,這是户籍制度所不能代替的。妨害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國家對居民身份證的製造、使用、監督的正常管理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偽造"是無身份證製作權的人制作虛假的居民身份證;"變造",指用塗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在真的居民身份證上進行變更,改變姓名、年齡等事項內容。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l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有居民身份證製作權的人制造虛假的居民身份證是否構成本罪,應做進一步分析。有居民身份證製作權的人在其職權的範圍內,經過合法手續製作居民身份證的,即使內容虛假與真實情況不符,仍不失為真身份證,因而不屬偽造、變造;但如果這類人員超越自己的職務範圍,違反有關程序製作居民身份證即屬'偽造"。例如,不經主管領導批准打開機器,製造沒有合法手續的記載虛假內容的身份證,即屬此類情形,對此種情形的行為人應予以追究刑事責任,因為行為人雖有製造居民身份證的職權,但超越職權範圍對其則不再具有行使該項職權的權力。由於行為人具有製造居民身份證的方便條件,因而手段隱密,不易發覺,其主觀惡性更為惡劣。行為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更嚴重。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而實施該行為,並希望將意欲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偽造、變造出來。

綜合上面所説的,變造身份證件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我國對身體證件管理的規定,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是可以按刑事的條款來進行判決,同時本罪是屬於行為犯,觸犯了法條必定就會為此付出該有的代價,所以,不同的情況做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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