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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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結束後發的刑事抗訴書是什麼?

一、案件結束後發的刑事抗訴書是什麼?

案件結束後發的刑事抗訴書是什麼?

刑事抗訴書,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訴時,所製作的文書。

刑事抗訴書要寫明適用提起抗訴的法律依據,依法提出予以抗訴、請求改判的請求,尾部首先寫明致送單位名稱。接下來是檢察人員署名。最後寫明製作該文書的時間,並在其上加蓋檢察機關的印章。

附項部分應寫明以下幾點:

(1)被告人現在何處。

(2)證據目錄。

(3)證人名單。

證據目錄、證人名單與一審無異,可註明“證據目錄、證人名單與一審無異”,不必另行移送。

二、刑事抗訴的期限是多久?

刑事抗訴的期限是不服判決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抗訴的期限為五日,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刑事抗訴的期限一般是五天。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該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因此抗訴是人民檢察院發現或者是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實是有錯誤的時候,提請審判機關依法重新進行審理並予以糾正的訴訟行為。

三、刑事抗訴的程序有什麼?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刑事抗訴程序為: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2、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3、對於接受抗訴的情形,其人民檢察院進行案件的抗訴審理,並對抗訴案件進行審查。

檢察院認為法院判決有錯誤,依法提出抗訴時,所制定的文書就是刑事抗訴書,刑事抗訴的期限有兩個,不服判決的抗訴期限是10天,而不服裁定的抗訴期限是5天,刑事抗訴書由標題、正文和結尾三部分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