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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體與客體分別是什麼?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體與客體分別是什麼?

一、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體與客體分別是什麼?

主體是在國家機關等單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員等直接責任人員;客體是國家關於特定款物專門使用的財經管理制度。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將專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挪作他用,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等一系列的行為。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與挪用公款罪的界限內容是什麼?

(1)侵犯的對象範圍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對象限於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對象限於公款。

(2)行為表現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了將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挪作其他公用事項,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挪用公款罪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是將公款挪用歸個人使用的行為。

(3)主體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體限於在國家機關中經管、支配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人員,即挪用特定款物的直接責任人員;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

(4)主觀方面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行為人是意圖將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挪作其他公用事項,如用於生產經營、修建樓堂館所、購買高級汽車和辦公設備等;挪用公款罪的行為人是意圖將公款轉歸個人使用。

挪用特定款物是一種違法犯罪的行為,這種行為是一種性質非常惡劣的違法犯罪的行為,這種行為對於我國公共財產的安全以及相應的法律規定製度都將造成非常負面的影響,因此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的不同以及涉案金額的大小來對犯罪嫌疑人做出不同程度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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