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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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中拘留期限是多久?

刑訴中拘留期限是多久?

一、刑訴中拘留期限是多久?

刑訴中拘留期限是14天的時間。對於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分別是法律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由以上內容可知,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如果是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二、刑事拘留的關押地點是哪裏?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因此,刑事拘留的關押地點是看守所,而不是監獄或者警察局等地方。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觸犯刑事方面的問題行為,那麼是需要按照我國《刑法》當中的規定來進行一定的處理,在具體案件審理過程當中,如果認為需要對此進行刑事拘留的,是可以採取行政拘留的措施,通常最長是不能夠超過14天的時間,除非有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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