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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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的受理條件是什麼

一、刑事自訴案件的受理條件是什麼

刑事自訴案件的受理條件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犯罪的輕微的刑事案件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説在地域管轄上受訴法院有管轄權。

(三)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因事實的證據。

(四)起訴的主體是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在審判實踐中應該注意,有些自訴案件法院不能受理:

1、犯罪已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

2、自訴案件被告人已和死亡的;

3、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4、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5、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起訴的;

6、民事案件結案後,自訴人就同一事實再行提出刑事自訴的。

二、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可以合併審理嗎

自訴轉公訴案件符合適用簡易程序的,就適用簡易程序。一般情形下,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自訴案件包括以下三類,第一種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第二種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第三種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自訴案件是不需要經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即可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規定自訴制度在於有效彌補公訴制度的不足,充分保障被害人的訴訟權利,有效解決人民羣眾告狀難問題,維護被害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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