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考驗期是不是緩刑?
一、假釋考驗期是不是緩刑?
假釋不屬於緩刑。
《刑法》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八十一條【假釋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二、假釋和緩刑的區別是什麼
(1)適用對象不同。假釋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緩刑適用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適用根據不同。適用假釋的根據,是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中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適用緩刑的根據,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
(3)適用時間不同。假釋是在犯罪分子執行刑罰過程中適用的;緩刑是在判決的同時宣告的。
(4)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範圍不同。假釋必須執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後,有條件不執行尚未執行完畢的刑期;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決的全部刑期。
在當代的社會,我們國家在具體刑法執行的過程當中是存在着緩刑,還有就是假釋的兩者之間是存在着本質的區別的,比如説適用的對象,還有就是適用的時間和適用的根據都完全不同。當然了,不執行原來判決的刑罰的範圍也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