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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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對退偵案起訴告知當事人嗎?

檢察院對退偵案起訴告知當事人嗎?

一、檢察院對退偵案起訴告知當事人嗎?

1、檢察院對退偵案起訴不會告知當事人,此種告知事宜是需要法院來履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2、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二、刑事案件被檢察院退回偵查的情形有哪些?

退回補充偵查有以下幾種情形,具體分為兩類:

一類是實體性事由,一類是程序性事由:

1、退回補充偵查的實體性內容是彌補偵查機關(部門)沒有完成偵查階段的任務。

結合辦案實際,實體性內容主要有:

(1)主要犯罪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2)犯罪構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節未予查實的;

(4)遺漏重要犯罪事實及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對定罪量刑有重要意義的事實尚未查清的。

2、程序性事由

將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蒐集證據或有其他程序違法或不完備的地方納入退回補充偵查範疇,是有法律依據的,也是切實可行的。這裏偵查程序違法或不完備應理解為“偵查中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的”,具體可有兩種情況:

①嚴重侵犯訴訟參與人的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如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

②主要證據的蒐集嚴重違法,導致證據證明能力存在缺陷難以採信,如以引誘、欺騙等方法向有關證人蒐集證據。

對於公訴類型的刑事案件,通常需要由檢察院現行審查,然後依法作出是否向法院起訴、是否將案件退回偵查等的決定。對於經過審查之後,發現證據不足的,一般會退回偵查。而對於審查發現滿足起訴條件的,則會作出向法院提出公訴請求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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