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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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父親緩刑期間需要遵守什麼規定?

警察父親緩刑期間需要遵守什麼規定?

一、警察父親緩刑期間需要遵守什麼規定?

1、當警察父親的在緩刑期間需要遵守的規定如下

刑法》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2、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3、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二、緩刑和免於刑事處罰區別是什麼?

緩刑雖也可以看作是有條件地免除犯罪分子的刑罰,但它與免予刑事處罰存在以下不同之處:

1、免予刑事處罰是依法只對被告人定罪,但不判處刑罰;而緩刑是對被告人既要定罪,又要判處刑罰,只是所判刑罰暫不執行。

2、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根據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而適用緩刑主要是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

3、被宣告免予刑事處罰的罪犯,不存在曾經被判過刑的問題,也不存在就被免予刑事處罰的犯罪再執行刑罰的可能性。而緩刑犯確實是被判處過一定刑罰的,雖然宣告暫緩執行,但卻保留着執行的可能性,即是否執行原判刑罰取決於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是否又犯新罪、發現漏罪或者嚴重違反有關監督管理規定。即使是緩刑考驗期滿而事實上未執行原判刑罰,也不能改變其曾經被判過刑的事實。

4、免予刑事處罰的犯罪分子,即使再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也不存在適用數罪併罰的問題,因為前罪本來就未判刑;而緩刑犯在考驗期內如果再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則應撤消緩刑,把原判決確定的刑期與新犯罪或者發現的漏罪的刑期,進行並罰。

不管公民在被判處緩刑刑事處罰之前的身份是警察,還是其他單位的職員,一旦被判處緩刑,都需要在緩刑考驗期遵守諸如服從監督、不得隨意離開居住地等的相關規定,違反規定的可能會被撤銷緩刑,並且需要執行原來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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