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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賄賂犯罪終身監禁適用對象是怎麼規定的

一、貪污賄賂犯罪終身監禁適用對象是怎麼規定的?

貪污賄賂犯罪終身監禁適用對象是怎麼規定的

犯貪污罪、受賄罪,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法院根據其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死緩期滿被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對其適用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終身監禁”目前還不能夠成熟,需要完善的地方還有很多,依然少不了死刑在整個刑罰保障體系中的最終手段。由於我國與外國特別終身監禁適用有着本質的法系區別,因此,在適用“終身監禁”不能夠生硬的照搬照用。我國儘管在現行刑法中規定了此種針對重大貪污賄賂犯罪的刑罰,但是若要理解適用其實疑點多多。首先,終身監禁適用條件不嚴謹,其適用的條件是“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這一條件看似簡單,意味着重大貪污受賄情形而被判處死緩執行的則可以適用終身監禁,不嚴謹的是法條依然存在其他解釋,即被判處死緩是因為重大貪污賄賂犯罪還是數罪併罰,這裏並沒有表述清楚。其次,終身監禁適用標準不明晰,從條文上看,其並非是必然會被適用,即使滿足了適用條件,法律適用的結果依然是“可以”,這就意味者把自由裁量權交給了法官,死刑的廢止不需要終身刑的替代其自由裁量的空間是巨大的,從其他法律規範的表述習慣來看,不難看出一般“可以”的適用標準都由法律再給予相應的,具體化的描敍,這樣才能夠避免法官的濫用權利的情形。最後,終身監禁的適用方法存疑慮,從條文來看,終身監禁的適用方法是“決定”而非“判決”或者“裁定”,一般是法院內部工作 問題才用“決定”的描述,因此,本條其方式是讓人不解。

二、貪污受賄的量刑標準

《刑法修正案(九)》刪除了第三百八十六條中受賄罪量刑標準的規定,改為按貪污罪量刑,並修改了貪污罪的量刑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1、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現在我國法律上所規定的終身監禁制度根本就是相對空白的,而且,國家反腐倡廉工作這麼長時間了,被判處終身監禁的對象也只有一個。所以民眾對終身監禁存在着的這些疑惑也都是可以理解的,有關部門如果不盡快出台詳細的司法解釋,不利於司法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