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當前位置 /首頁/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列表

發生聚眾鬥毆可以判緩刑麼

一、發生聚眾鬥毆可以判緩刑麼

發生聚眾鬥毆可以判緩刑麼

聚眾鬥毆只要是符合法律中關於緩刑條件規定的罪犯,那就是有可能被判處緩刑的。緩刑,也稱為暫緩執行刑罰、暫緩量刑、緩量刑,是刑法上的一種刑罰制度。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如在考驗期內,滿足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將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

二、聚眾鬥毆構成條件

(一)聚眾鬥毆罪的

因此,無論是在何種場所進行聚眾鬥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眾鬥毆犯罪往往同時會造成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結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而是用聚眾鬥毆行為向整個社會挑戰,從而形成對整個社會秩序的嚴重威脅。因此,公然藐視法紀和社會公德,破壞公共秩序,就是聚眾鬥毆罪的本質特徵。

聚眾鬥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夥毆鬥的行為。聚眾鬥毆主要是指出於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夥結幫地毆鬥。"聚眾",一般是指人數眾多,至少不得少於3人;鬥毆,主要是指的採用暴力相互搏鬥,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別。聚眾鬥毆多表現為流氓團伙之間互相毆鬥,少則幾人、十幾人,多則幾十人,上百人,他們往往是約定時間、地點,拿刀動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傷亡和社會秩序的混亂,是一種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惡劣犯罪行為。鬥毆起因或為爭奪勢力範圍,或為哥們出氣進行報復,或為爭奪女人發生矛盾等等,總之是要顯示自己一夥人的"威風"、"煞氣",壓倒對方,而置公共秩序於不顧。

(二)聚眾鬥毆罪的

聚眾鬥毆罪的主體是,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但並非所有參加聚眾鬥毆者均構成聚眾鬥毆罪。只有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鬥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眾鬥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一般參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

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聚眾鬥毆,造成他人身體損傷或者是經濟損失,會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於聚眾鬥毆情節較輕的犯罪人員,只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是可以申請緩刑,在緩刑期間內,不得作出違法行為,同時在人身自由上面有一定的限制。

TAG標籤:緩刑 聚眾鬥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