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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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多少週歲負刑事責任

一般多少週歲負刑事責任

一、一般多少週歲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二、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承擔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主刑刑罰;承擔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的附加刑刑罰;或者承擔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非刑罰性責任。

A、主刑

1.管制: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由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是我國刑罰種類之-,屬於主刑的一種。管制是最輕的主刑,是我國獨創的一種刑罰。

(1)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

(2)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由社區依法矯正。

(3)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必須服從有關規定;勞動中應同工同酬。

(4)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宣佈解除之。

(5)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先期羈押的,1日折抵刑期2日。

管制刑的特徵是:一是刑罰的最低檔;二是不必投入特殊的改造場所,由公安機關負責監管;三是勞動有報酬。四是羈押時間可抵刑期。

2.拘役:

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徵: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我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2)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有期徒刑:

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剝奪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罰幅度變化較大,從較輕犯罪到較重犯罪都可以適用。所以,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有期徒刑居於中心地位。

4.無期徒刑:

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並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5.死刑:

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方法,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兩種。死刑是我國刑罰中最重的一種,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執行的剝奪犯罪分子生命權和政治權的《刑法》,因此,死刑是嚴格控制的。

B、附加刑

1.罰金:

2.剝奪政治權利:

3.沒收財產:

4.驅逐出境:

在我國年滿16週歲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如果是屬於未成年人,在處罰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從輕或減輕處罰,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主刑罰以及附加刑,比如無期徒刑,有期徒無刑,沒收財產,罰金等等。可以同時處罰,也可以單獨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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