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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緩刑期間需不需要坐牢?

死刑緩刑期間需不需要坐牢?

死刑是我國的最高刑罰,然而現實中對於達到死刑標準的犯人,往往執行死刑緩期執行,很多人對死刑緩期執行存在誤區,把死緩和緩刑的定義混淆了,認為死刑緩刑期間不需要坐牢,其實這是錯誤的,那麼死緩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判處死緩之後會怎樣?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一、死刑緩期期間需要坐牢嗎

答案就是:還是要坐牢的。有關專家表示,實行這個制度,是為了體現不廢除死刑,但殺人要少的政策。它沒有放鬆對罪大惡極的罪犯的懲辦,同時又給某些罪犯以悔罪自新、重新作人、爭取減刑的最後機會。這種制度,對於分化瓦解敵人,懲罰和改造罪犯是有利的,而且可以為國家保存一批可以利用的勞動力。

二、死緩之後會怎麼處理

根據《刑法》第50條和《刑事訴訟法》第210條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根據其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表現,死緩判決可作兩種變更:

1、死緩犯在緩刑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減為無期徒刑。死緩犯在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另需指出的是,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如果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後尚未裁定減刑前又犯新罪的,應當依法減刑後,對其所犯新罪另行審判。根據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的有關規定,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刑的管轄法院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刑案件的程序是:罪犯所在監獄在死刑緩期期滿時,提出減刑建議,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後,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高級人民法院組成的合議庭對申報材料審查後,認為應當減刑的,裁定減刑,並將減刑裁定書副本同時抄送原判人民法院及人民檢察院。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2、對死緩犯執行死刑。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其程序是:由罪犯服刑監獄及時偵查,偵查終結後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判,所作的判決可、以上訴、抗訴。認定構成故意犯罪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法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核准後,交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人來説,並不是説可以擺脱監獄的束縛,也並不一定是在度過緩刑期後就會被執行死刑。死刑執行與否要看犯人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具體表現,在犯人良好改造且在死刑緩刑期間沒有其他犯罪行為發生,減為無期徒刑,若有重大立功表現,則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