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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怎麼立案?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怎麼立案?

我國對企業安全生產一直抓的很嚴,在這種高壓的環境下,有的企業發生安全事故後,責任人為了逃避打擊和處罰,會選擇不報或者謊報。這種行為是非常不可取的,情節嚴重的話會構成犯罪,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決定是否立案。那麼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怎麼立案?下面小編就給大家做個簡單介紹。

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怎麼立案?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139條的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追訴。不報、謊報安全事故,貽誤事故搶救的行為,如果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屬於一般違法行為,不能追求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修正案(六)》第4條的規定,犯“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誰?

犯罪主體為對安全事故“負報告職責的人員”。“安全事故”不僅限於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大型羣眾性活動中發生的重大傷亡事故,還包括刑法分則第二章規定的所有於安全事故有關的犯罪,但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八條除外,因為這兩條已經把不報告作為構成犯罪的條件之一。另外,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是指礦山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負責生產經營管理的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

現在大家通過對上文的學習,應該對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怎麼立案有了基本瞭解。公安機關接到羣眾舉報後,如發現不報安全事故導致搶救時機貽誤的,情節嚴重的,會按照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進行立案偵查。如果情節一般,夠不上犯罪,則按照一般違法行為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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