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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輕微傷警察調解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雙方輕微傷警察調解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在實際生活當中,由於口角爭執或是利益衝突,打架鬥毆事件總是不斷出現,難以避免。在打架事件當中根據不同的傷情性質,警察是處以不同的立案標準以及解決方案的。針對雙方輕微傷警察調解需要注意哪些問題該問題在下文中做出了分析與説明。

雙方輕微傷警察調解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打架只構成輕微傷,是不夠故意傷害罪的,因此不會起訴至法院。

公安機關在處理類似問題時主要看後果,適當考慮起因及誰先動手的問題。通常以調解為主,如果雙方能夠達成調解協議,則公安機關就直接放人了,不會關押。如果不能夠達成調解的,公安機關最多以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拘留15天,不構成刑事責任。

一般賠償的費用以實際發生的為基礎,適當增加一點。你可以向他索要票據。你放受傷,如果有實際發生的醫療費,可以在賠償中予以抵扣。

如果調解不成,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理,之後對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要求你賠償相關費用。具體多少則看多方能夠提供多少票據,比如醫療費發票、交通費、護理費等等。如果實際沒有那麼多,當然不可能要求你賠償不存在的費用。至於你受傷所產生的費用,如果你不向法院起訴,法院是不會主動在你賠給對方的費用中扣除的。

輕微傷是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局部組織、器官結構的輕微損害或輕度短暫功能障礙的損傷。一般輕微傷癒合後對人體正常生理功能及容貌體態無影響或影響輕微。我國現行法律對何為輕微傷無明文規定,也無全國統一的輕微傷法醫學鑑定標準,僅有地區性、行業性的鑑定標準,如1988年上海市公、檢、法機關聯合發佈的《人體輕微傷鑑定標準(試行)》,1996年公安部發布的《輕微傷鑑定標準》等。

人體輕微傷的鑑定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T146-1996,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人體輕微傷的評定的原則方法及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各級公、檢、法、司及院校系統進行損傷評定。

本標準適用於一切違反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造成的輕微損害。

總則

2.1 本標準根據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及技術為基礎,結合我國法醫工作的實踐經驗,為鑑定輕微傷提供科學依據。

2.2輕微傷是指造成人體局部組織器官結構的輕微損傷或短暫的功能障礙

2.3 鑑定人應當由公安機關及有關執法部門委託的法醫人員或經培訓過的兼職法醫人員擔任。鑑定人進行鑑定時,有權瞭解有關案情、現場勘查情況和調閲病歷檔案。有關部門必須給予協助。

2.4 鑑定時,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並結合損傷的預後作出綜合評定。

2.5 輕微傷的鑑定應在被鑑定者損傷消失前作出評定。

2.6 本標準為輕微傷的下限,上限與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稿)銜接,未達到本標準的為不構成輕微傷。

針對上文中的內容可以得出,對於雙方輕微傷警察調解需要注意哪些問題該問題來説需要綜合多方面進行分析一般來説,打架造成輕微傷之後,警察方面會根據案情的性質進行處理,一般都會進行調解,當案件性質惡劣,調解不成時會發起訴訟。立案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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