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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賣淫和組織賣淫那個嚴重?

一、容留賣淫和組織賣淫那個嚴重?

容留賣淫和組織賣淫那個嚴重?

容留賣淫和組織賣淫哪個嚴重是要看具體情節,從本質上來看,兩個罪名都會涉及到社會道德秩序,所以相比都是比較嚴重的,不管是哪一項罪都是有加重情節的,只要涉及到加重情節的都會加重罪名的量刑。

二、容留賣淫和組織賣淫的區別

1、是否具有組織性

這是準確區分二罪的關鍵。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實施了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具體指行為人實施了組織、策劃、指揮他人賣淫的行為。而容留、介紹賣淫罪中行為人的行為,不具有組織性。

行為的組織性具體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賣淫組織的建立。賣淫組織的建立一般是組織者採取招募、僱傭、強迫、引誘等方法掌控一定的賣淫人員,從而實現其組織賣淫並從中牟利的目的。

第二,對賣淫者進行管理。組織者通過相應的管理制度或者管理手段對賣實施控制,從而與賣淫人員之間形成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

第三,組織、安排賣淫活動。組織者通過推薦、介紹、招攬嫖客,安排相關服務,提供物質條件,從而安排具體的賣淫活動等。

容留賣淫罪是僅為賣淫人員提供進行賣淫活動的處所的行為。此罪行為人沒有組織、管理賣淫活動,容留者只是有償或無償為被容留賣淫的人提供了一個適宜易並且相對安全的場所。

介紹賣淫罪是行為人在賣淫者與嫖客之間牽線搭橋、溝通撮合,使他人賣淫活動得以實現,俗稱“拉皮條”。

2、行為人與賣、嫖客之間的關係

兩罪區分的標準還體現在行為人與賣、嫖客之間的關係不同。

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與賣之間是一種特殊的勞動關係,賣表面上是為不特定的嫖客提供,但實質上其是向組織者提供勞動。與

嫖客達成消費合同的不是賣個體,而是整個賣淫組織。嫖客支付的嫖資也是賣淫組織的經營收入,賣是通過賣淫組織的二次分配(如:提成)才獲得收入。在這個過程中,組織者通過對賣人身的管理,管理着整個勞動過程。

而在容留、介紹賣淫罪中,行為人與賣之間達成的是租賃合同關係或居間介紹關係,易是直接基於賣與嫖客之間達成的勞務合同關係。嫖客支付的嫖資為賣的收入,行為人的收入是賣基於租賃合同或居間介紹合同支付的對價。行為人無權對整個過程直接進行管理。

3、二罪中的“容留”具有本質區別

雖然兩罪都有“容留”這一行為,但卻有本質的區別。

首先,組織賣淫罪中的“容留”,是指容納收留自願賣淫者參加賣淫組織,或參加有組織的賣淫活動,強調的是組織性。而容留、介紹賣淫罪中的“容留”,是指行為人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其它便利條件的行為,強調的是便利性。

其次,容留、介紹賣淫罪中的“容留”既可以作為的形式出現,也可以不作為的形式出現,即對賣淫活動的“容留”有主動性,也有被動接受的。

如:娛樂場所經營人員發現他人從事賣淫活動並經常到該娛樂場所實施後仍不採取任何作為,在此情況下,其已構成不作為的容留賣淫罪,當然實踐中這種情況較為少見。

組織賣淫罪中的容留行為,是一種作為的犯罪,不以不作為的形式出現。在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既為賣淫嫖娼者提供場所或其它便利條件,還對賣淫者進行領導控制。

再次,組織賣淫罪中的賣淫活動提供的場所一般具有極強的固定性和專用性,一般專門用於進行賣淫活動。而容留、介紹賣淫罪中提供的場所有的具有固定性和專用性,有的並不固定,只是偶爾為之。

綜上,不管是容留賣淫還是組織賣淫都不僅是該案中的當事人權利侵害的問題,而是直接影響到整個社會的穩定和國家對於淫穢內容的管控秩序,對於個案來説,嚴重性的判斷必須結合實際的具體情節,負面影響大的也可以説是比較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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