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當前位置 /首頁/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列表

貪污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貪污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根據《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由此得出,犯貪污罪的,涉案數額三萬元以上的,應予以立案追訴。涉案數額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但具有上述六種情形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貪污罪的立案標準一般為人民幣五千元,即只要國家工作人員貪污數額達到五千元,那麼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這是一般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即使國家工作人員貪污數額沒有達到五千元,但是也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TAG標籤:貪污罪 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