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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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與一般毆打行為有什麼不同

故意傷害罪與一般毆打行為有什麼不同

故意傷害罪是指行為人出於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意圖,並且實施了具體的傷害行為。但是有些毆打行為表面上也會給他人身體造成一定的損害,因此很多人會把一般的毆打行為同故意傷害行為相混淆。那故意傷害罪與一般毆打行為有什麼不同?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故意傷害罪與一般毆打行為有什麼不同

故意傷害罪與非罪的界限,重點應把握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行為的界限。

故意傷害,是指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表現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一種是對人體器官機能的損害。而一般的毆打行為,通常只造成人體暫時性的疼痛或神經輕微刺激,並不傷及人體的健康。當然,毆打行為不傷及人體的健康並非絕對,而只能是相對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臉腫的後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損傷。但這種行為都不屬於犯罪,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

需要指出,有時毆打行為與傷害行為在外表形式及後果方面沒有什麼區別。例如拳打腳踢,有時只造成輕微疼痛或一點表皮損傷、皮下出血,有時則可能造成傷害甚至死亡。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甄別行為人的行為的性質呢?不能僅以後果為標準,則不能簡單地認為,造成傷害他人身體甚至死亡結果的就是故意傷害罪,而沒有造成傷害的就是一般毆打行為。

而應符合全案情況,考察主觀客觀各方面的因素,看行為人是否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傷害他人,還是隻出於一般毆打的意圖而意外致人傷害或死亡。司法實踐中尤其應當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腳造成後果的行為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因此,在區分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時,既要考慮行為是否給人體組織及器官機能造成了損害,又要考察損害的程度。

二、故意傷害罪怎麼判刑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⑴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⑶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⑷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後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僱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⑴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⑵因被害人的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

⑶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故意傷害罪與一般毆打行為有什麼不一樣?上文中已經作出了講解。雖然故意傷害犯罪也是主要表現為對他人人身實施毆打的行為,但此時對實際造成的損害結果是有要求的,並且行為人的這種毆打行為是出於想要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而要是不小心涉嫌構成此罪的話,建議委託專業的律師進行辯護,這樣才能向法院爭取寬大處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南京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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