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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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詐騙有哪些區別,盜騙的意思

盜騙的意思,與詐騙有哪些區別

一、盜騙與詐騙作為有哪些區別

在我國刑法體系中,盜騙罪與詐騙罪雖然都屬於財產犯罪,都以被害人的財物為行為對象,但二者在財產犯罪中的體系地位卻並不相同,在對財產的保護方向上有所差別,由此也使得二者在行為結構和不法類型上有着顯著的差異。

盜騙罪側重的是對所有權和佔有本身的保護,其首要保障的是權利人對財物既有支配狀態的存續,並通過對權利人支配狀態的保護來確保權利人對相應財物進行支配和使用的自由。與此相應,竊取行為的基本構造表現為:行為人違背權利人的意志破除其對財物的佔有,建立自己或其他第三人對財物新的佔有。換言之,對盜騙罪而言,行為人必須是主動侵入了權利人的財產領域,侵犯了權利人對財產的支配狀態,故而屬於典型的“他人損害”型犯罪。也正是由於盜騙罪強調的是對權利人財產支配狀態的損害,故而只要行為人成功破除了權利人對財物的佔有並且建立起新的佔有關係就足以認定盜騙既遂,至於權利人的財產是否因此整體上遭受減損,則在所不問。

相反,詐騙罪所保護的卻不是權利人對財物靜態的佔有和支配本身,而是通過確保權利人在對財物進行支配和利用的過程中享有正確的關鍵信息,從而防止權利人在社會經濟交往中遭受財產損失。換言之,詐騙罪旨在禁止行為人以錯誤信息對權利人進行誤導,致使後者不理性地對自己的財物加以使用,並因此導致財產減損。與盜騙罪對於財產支配狀態的保護不同,詐騙罪保護的是權利人在對財物進行處置和利用的動態過程中能夠基於正確的信息進行理性決定,並由此維護自己的財產。由於詐騙罪着眼於權利人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對財產進行處分和利用的動態過程,權利人或者説被害人自己的行為就必然是詐騙罪不法內涵中的有機組成部分。

因此,我國學者普遍認為,詐騙行為的基本構造表現為:行為人就事實進行欺騙,導致被害人陷入認識錯誤,被害人基於認識錯誤進行財產處分,由於財產處分使行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財產,而被害人則因此受到財產損失。也正是因為在詐騙罪中是由被害人自己基於認識錯誤違背自身真實意志對財產進行了處置或者使用,所以詐騙罪屬於“自我損害”型犯罪。基於同樣的原因,詐騙罪的成立也不以行為人破除了權利人對財產的支配和佔有狀態為前提,而是着眼於權利人的整體財產是否遭受減損。事實上,我國即便主張詐騙罪是針對個別財產犯罪的學者,也同樣認為只有當被害人整體財產遭受損失時,才能認定詐騙既遂。

我國對社會上的違法案件的治理較為嚴格,相關的犯罪者的犯罪行為在我國的法律中有着詳細的解釋。盜騙是指相關的當事人以矇騙的手段取得他人的財物,而詐騙是指利用虛假的信息,騙取他人的信任後獲得的財物。對我國的社會治安和經濟發展都帶來較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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