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當前位置 /首頁/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列表

虛假訴訟罪的規定是什麼?

虛假訴訟罪是《刑法》新規定的一種罪名,虛假訴訟罪是一種欺騙司法機關的犯罪行為,同時還可能對他人的合法權利造成侵犯,我們都知道,刑事犯罪必須具有一定的犯罪構成認定,證據需要非常充分,如果有人提供虛假的證據,進行虛假訴訟的話就會構成虛假訴訟罪,虛假訴訟罪的最新規定是什麼小編來告訴大家。

虛假訴訟罪的規定是什麼?

一、虛假訴訟罪的最新規定是什麼?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特定的主觀目的,不論是否謀取利益,謀取的利益是正當利益還是不正當利益的,均能構成本罪。如行為人為了要回借款,但礙於臉面不好意思開口,遂將債權虛假轉讓他人,由他人提起訴訟討還借款的。這種情況,也符合本罪所規定的客觀危害行為。

(二)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1、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與詐騙罪的區別之處在於:客體上,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訴訟活動秩序以及如財產權等他人合法權益,詐騙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客觀方面,兩者都體現為一定的虛假性,但本罪較為單一,只能是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而詐騙罪的客觀行為可以表現多種多樣;主體上,本罪主體除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外,應當具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詐騙罪則無此要求;主觀上,本罪並未限定主觀目的,可以是為了各種目的,範圍較廣,而詐騙罪的目的在於非法佔有他人財物。

2、本罪與侵佔罪的界限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與侵佔罪的區別之處在於:客體上,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訴訟活動秩序以及財產權等他人合法權益,侵佔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客觀方面上,本罪表現為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秩序,侵佔罪表現為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主體上,本罪主體除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外,應當具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侵佔罪則無此要求;主觀上、本罪的主觀目的範圍較為廣泛,沒有具體的限定,侵佔罪的主觀目的則在於非法佔有他人財韌;在起訴性質上,本罪為公訴案件,侵佔罪為自訴案件。

3、本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刑法》第305條所規定的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偽證罪與虛假民事訴訟罪主要區別即在於所發生的場合不同,偽證罪發生在刑事訴訟中,破壞的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司法活動,虛假民事訴訟罪則發生在民事訴訟中,破壞的是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訴訟司法活動。

4、本罪與妨害作證罪的界限

妨害作證罪,是指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妨害作證罪與虛假民事訴訟罪的區別在於:客體上,妨害作證罪侵犯的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包括刑事訴訟活動、民事訴訟活動、行政訴訟活動等,而虛假民事訴訟罪僅侵犯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訴訟活動;客觀方面,妨害作證罪實施的是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虛假民事訴訟罪實施的是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為;主體上,兩者均為一般主體,亦都可由司法工作人員實施,但是妨害作證罪可以由司法工作人員單獨實施,虛假民事訴訟罪則不可,需和他人共同實施。

(三)本罪的罪數形態

實踐中,可能出現行為人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逃避合法債務為目的,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獲得有利民事裁判,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既可能符合虛假民事訴訟罪,也可能符合詐騙罪、侵佔罪等其他犯罪的犯罪構成。我們認為,如果行為人以侵佔他人數額較大財產或逃避數額較大合法債務為目的,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獲得民事裁判,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的,根據刑法第307條之一第2款規定,有第1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逃避合法債務的,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如果行為人以侵佔他人財產或逃避合法債務為目的,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獲得民事裁判,嚴重妨害司法秩序,未達詐騙罪、侵佔罪等入罪要求的“數額較大”的,不符合詐騙罪、侵佔罪的犯罪構成,則應當以虛假民事訴訟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通過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捏造辜實,進而進行虛假民事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的,既符合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妨害作證罪的犯罪構成,也符合虛假民事訴訟罪的犯罪構成,兩者屬於手段行為和目的行為的牽連關係,構成牽連犯,應當擇一重從重處罰。

行為人幫助民事訴訟當事人偽造證據,捏造事實進行民事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的,既構成幫助偽造證據罪,又構成虛假民事訴訟罪的幫助犯,構成想象競合犯,應擇一重處斷,也即應以幫助偽造證據罪定罪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刑法第307條之一第1款、第2款的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四)共同犯罪

根據《刑法》第307條之一第4款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共同實施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構成虛假民事訴訟罪,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選擇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綜上所述,虛假訴訟罪提起的是民事訴訟,在生活中有可能提起虛假訴訟的人士為了獲得一定的不當利益,但與詐騙罪相比其沒有特定的主觀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來説,虛假訴訟罪是一種嚴重妨礙司法公正的犯罪行為,必須予以懲處。

TAG標籤:訴訟 虛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