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當前位置 /首頁/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列表

尋釁滋事罪共同犯罪責任怎麼劃分

尋釁滋事罪共同犯罪責任怎麼劃分

很多犯罪其實都是可能出現共同犯罪情況的,而此時由於具體參與的人比較多,因此在對責任的界定與處罰上面就顯得比較難,就拿尋釁滋事罪來講吧,大家知道尋釁滋事罪共同犯罪責任怎麼劃分嗎?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根據是否能夠任意形成的標準,共同犯罪可以被分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一個人單獨可能實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構成以二人以上的行為為要件的犯罪。”這兩種犯罪形式的處罰原則差異明顯,在任意的共同犯罪中只要行為人蔘與共同犯罪,達到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要求,就要追究刑事責任;而在必要的共同犯罪中,例如聚眾類型的犯罪,只追究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尋釁滋事罪既可由單個人實施,也可以結夥形式出現,屬於任意的共同犯罪。按照主客觀相統一和罪責相適應的原則,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的尋釁滋事罪共同犯罪人要對自己和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負責。

合理確定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責任是共同犯罪要解決的基本問題,其前提就是對共同犯罪人正確分類。對於如何為共同犯罪人分類,國外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的方法有兩種,一是根據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分類,二是按共同犯罪人行為的性質和活動分工的特點來分類。在我國刑法中,採用折中分類法解決此問題,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為主,適當考慮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況,將其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等四類。

從主觀故意和客觀表現來看,尋釁滋事罪的共同犯罪人同樣存在上述四種類型,應按照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來分別承擔對應的刑事責任。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被處罰的基礎是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其他主犯被處罰的基礎是其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於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從犯。教唆未成年人(未滿18 週歲)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相信大家在閲讀了上文後,應該對尋釁滋事罪共同犯罪責任的劃分有所瞭解吧。共同犯罪中往往需要根據所起的作用來劃分主犯、從犯、脅從犯,而身份的不同,對行為人最後的處罰也就不太一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茂名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