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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尋釁滋事行為認定有什麼標準?

很多人認為酒後的行為是在酒精的操控下實施的,並非個人真實意願,所以即使有破壞公共物品以及一些尋釁滋事的行為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從輕處罰。那麼,在我國酒後尋釁滋事行為認定有什麼標準?本站小編結合相關法律法規為大家解答如下。

酒後尋釁滋事行為認定有什麼標準?

酒後尋釁滋事行為認定有什麼標準?

我國法律中沒有酒後滋事的規定,如果在酒後有攔截追逐或鬥毆行為的應該是尋釁滋事,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承擔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尋釁滋事罪的四種行為方式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認定尋釁滋事的這一行為方式,要把握三個方面:第一,毆打的主觀隨意性;第二,準確界定“毆打”;第三,隨意毆打情節的嚴重性。隨意毆打型的尋釁滋事罪在毆打他人致人輕傷的情況下,容易與故意傷害罪向混淆,二者區分的關鍵在通過客觀行為反映出的主觀狀態,故意傷害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須存在明顯的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而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往往是出於逞強耍橫、壓制他人等流氓心態。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在1997年《刑法》中,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中只有“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規定,2011年2月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又增加了“恐嚇他人”的規定,將恐嚇他人,情節嚴重的情形納入刑法規範的範疇。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損毀財物型的尋釁滋事罪在實踐中往往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相混淆。首先,區分的一個關鍵是數額標準,強拿硬要1000元以上財物,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的,構成本罪,而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價值5000元以上的,則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其次,行為方式的種類不同,故意毀壞財物罪僅指故意毀壞行為,而本罪有多種表現形式;第三,行為時的主觀狀態與侵犯客體不同,本罪是出於逞強耍橫、無事生非的流氓心態,侵犯的是社會秩序,而故意毀壞財物罪行為時是出於毀壞財物的故意,侵犯的是他人的財產權。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這裏所指的公共場所,一般包括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當然,在實踐中還包括其他未列舉的公共性質的場所。

二、尋釁滋事行為的數罪與一罪

以上的四種行為方式當中,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其中的一種行為,就構成尋釁滋事罪。但是,在實踐中,有些行為人實施了以上四種行為中的兩種或者多種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究竟是判處一罪還是判處數罪值得研究。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以上就是“酒後尋釁滋事行為認定有什麼標準?”的回答,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尋釁滋事並無是否喝酒為衡量標準,而是以受害人的情況以及對公共安全和秩序的破壞程度為標準,希望大家能夠通過以上材料得知尋釁滋事的惡果。如還有其他疑問,可以和本站的專業律師進行線上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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