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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團伙生產假藥罪既遂是怎麼量刑的?

一、一般團伙生產假藥罪既遂是怎麼量刑的?

一般團伙生產假藥罪既遂是怎麼量刑的?

一般團伙生產假藥罪既遂的量刑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二、什麼是假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

(三)變質的藥品;

(四)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

(一)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

(二)被污染的藥品;

(三)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藥品;

(四)未註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藥品;

(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的藥品;

(七)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

禁止未取得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規定審評、審批的原料藥、包裝材料和容器生產藥品。

不管是生產藥品的廠家還是銷售藥品的商家,一般都是有營業許可證的。對於這些已經獲得了生產許可的廠家、銷售許可的商家,都需要遵守相關法律的規定,不得實施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行為。為了防止公民的身體健康權益因使用假藥、劣藥受到侵害,藥品監管局一般會不定期的抽查單位生產、銷售的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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